立正大學培養教師和社會教育人員的基本理念是以第16任校長石橋談山所體現的立正大學的建校精神為基礎的,即「求真務實,全心全意」和「尊重正義」。消除邪惡。”“讓我們這樣做”,“讓我們希望和平,為人類服務”。
自2005年以來,立正大學的教育目標一直是培養「道德家和專家」。 」是這一創始精神的進一步體現。換句話說,我們大學標榜自己是一所旨在培養具有紮實道德的專門知識的人才的大學。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校教師和社會教育人員的培訓,以《教育人員許可法》及其實施條例為基礎,在全校範圍內的理解和指導下,通過以下三項基本政策為基礎的課程進行:合作.組織.
基於上述基本方針的課程結構的具體特徵如下。
立正大學長期以來培養教師和社會教育人員的傳統是基於這些理唸和基本政策,通過培養能夠在充實的課程下積極參與教育任務的優秀教師和社會教育人員來培養的。
基礎教育教師的培養理念是:(1)具有強烈的教育者使命感,堅定兒童觀、教育觀,對兒童傾注教育之愛;(2)具有學科專業知識。教育,具有基於理解的實際領導技能(3)具有回應現代社會要求並克服困難情況的能力。
現代社會,少子老化、資訊化、全球化進一步發展,虐待兒童、霸凌、拒學、育兒問題等各種問題不斷湧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可以說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深入了解兒童並能從福利和教育兩個角度指導兒童的人力資源。因此,培養懂福利、懂社會工作的教師是當務之急。此外,培養能夠適當應對兒童和家庭福利問題、與家長和社區溝通、與學校輔導員和學校社工密切合作的教師,可以說是符合社會的需要。為了回應這項社會需求,我係將從福利和教育的角度進行幼兒園教師培訓和小學教師培訓。
在特別支援學校的教育現場,為了處理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理解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的教員,為了滿足這個學校現場的需求和要求,本校在社會福利學科設置了特別支援學校的教員培養課程。因此,這個教師培訓課程的基本概唸是“培訓了解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的特殊支持學校的教師”,以及針對殘疾兒童的教師形象 (1) 對殘疾兒童有使命感和自豪感的教師 (2) 能夠結合殘疾兒童指導理論和實踐能力的教師 (3) 能夠理解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並解決問題的教師 (4) 能夠獲得家長通信和教育場所青少年教學所需的溝通技巧的教師,指導學生。
立正大學為了在全校範圍內順利運營教職課程、教師培訓以及社會教育主任培訓課程相關業務,設置了以下組織,負責教職、社會教育課程的運營。
分工業務 | (一)對希望取得國中一級教師資格證或高中教師資格證的本科生的教育和指導。 (二)對國中教師和研究生取得高中專門教師資格證的教育和指導 (三)希望取得特殊學校教師執照的大學部學生的教育與指導 (四)對希望取得一級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證的本科生的教育和指導。 (五)希望取得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執照的研究生的教育與指導 (六)對學生取得社會教育督導員資格的教育與指導 (七)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調查研究 (八)維持並提升教學課程品質並為此進行自我檢查與評價 (九)與教委會的合作與協作 (十)為實現中心目標所需的其他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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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一)每位教職人員中選拔一位教職人員 (2) 每個研究生院委員會選出一名教職人員 (這並不妨礙兼任前委員會成員。) (三)教師教育中心主任 (四)教師教育中心副主任 (五)教師教育中心負責教師 (六)教務長 (七)指導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人員。 |
教職員人數 | 20人 *截至2023年4月1日(令和5) |
辦公室管 | 教務處 |
分工業務 | (一)教學課程、社會教育相關科目等與學術事務有關的事項 (二)與教學實踐及學分認定有關的事項 (三)與許可申請有關的事項 (四)學業指導及就業指導事項 (五)研究調查相關事項 (六)各學習小組、課程的規劃、協調等相關事宜 (七)與中心預算有關的事項 (八)中心教職人員有關事項 (九)指導委員會委託事項 (十)其他認為必要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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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1) 中心主任 (2)中心副主任 (三)中心老師 (四)教務主任 (五)職工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人員。 |
教職員人數 | 8人 *截至2023年4月1日(令和5) |
辦公室管 | 教務處 |
分工業務 | (一)教師培訓基本政策 (二)與教學實踐及學分認定有關的事項 (三)與許可申請有關的事項 (四)學業指導及就業指導事項 (五)幼兒園教學課程的其他必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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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從學科選出的學科專任教師5名 |
教職員人數 | 5人 |
辦公室管 | 兒童教育福利科 |
分工業務 | (一)教師培訓基本政策 (二)與教學實踐及學分認定有關的事項 (三)與許可申請有關的事項 (四)學業指導及就業指導事項 (五)小學教學課程的其他必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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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從學科選出的學科教師5名 |
教職員人數 | 5人 |
辦公室管 | 兒童教育福利科 |
教育職員駕駛執照分為一種駕駛執照、二種駕駛執照、專修駕駛執照、特別駕駛執照,本校能夠取得的駕駛執照有本科生大學畢業時能夠取得的一種駕駛執照、研究生碩士課程結業時能夠取得的專修駕駛執照。
執照類型按學校類型和學科進一步細分,可獲得的初中和高中教學執照由學生就讀的學院/系和研究生院/專業決定,如圖所示下表。 (請注意,幼兒園/小學教學執照只能向社會福利學院兒童教育福利學系取得,特殊學校教學執照只能向社會福利學院社會福利學院取得。詳情請參閱社會福利學院網站)
學院 | 學科 | 國中教師執照(一級)【科目】 | 高中教學許可證類型 1 [主題] | |
---|---|---|---|---|
佛教 | 教派 | 社會/宗教 | 公民/宗教 | |
佛教 | 社會/宗教 | 地理歷史/公民/宗教 | ||
文章 | 哲 | 社會 | 地理和歷史/公民 | |
歷史 | 社會 | 地理和歷史/公民 | ||
社會 | 社會 | 地理和歷史/公民 | ||
文章 | 日語日本文學專業課程 | 國語 | 日文/書法 | |
英語英美文學專業課程 | 英語 | 英語 | ||
經濟 | 經濟 | 社會 | 地理、歷史、公民、商業 | |
經營 | 經營 | - | 商業 | |
法律 | 法律 | 社會 | 地理和歷史/公民 | |
社會福利 | 社會福利 | 社會 | 公民・福利 (※) | |
特別支援學校教師一種資格證書 | ||||
兒童教育福利 | 幼兒園教師一種資格證書 | |||
小學教師一種資格證書 | ||||
地球環境系 | 環境系統 | 理科 | 科學/資訊 | |
地理 | 社會 | 地理歷史 | ||
心理學 | 臨床心理學 | 社會 | 國民 | |
人際/社會心理學 | - | - | ||
數據科學 | 數據科學 | - | 信息 |
社會福利係社會福利係的“高中教師一等執照/福利”可以在2018年入學之前獲得。
研究所 | 主要的 | 國中教師專業執照 [主題] |
高中教師證書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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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 | 佛學研究 | 社會/宗教 | 公民/宗教 |
英美文學 | 英語 | 英語 | |
社會學 | 社會 | 國民 | |
歷史 | 社會 | 地理歷史 | |
日本文學 | 國語 | 日文/書法 | |
哲學 | 社會 | 國民 | |
經濟學 | 經濟學 | 社會 | 國民 |
商業管理 | 商業管理 | - | 商業 |
法理 | 法理 | 社會 | 國民 |
社會福利科學 | 社會福利科學 | - | - |
教育福利研究 | 幼兒園教師專修許可證 | ||
小學教師專修許可證 | |||
地球環境科學 | 環境系統科學 | 理科 | 科學/資訊 |
地理空間系統 | 社會 | 地理歷史 | |
心理學 | 臨床心理學 | - | 國民 |
應用心理學 | 社會 | 國民 | |
人際和社會心理學 | - | - |
在立正大學,可以獲得所有學部、研究生院、專業的社會教育監督員的任命資格。
要成為社會教育主任,在完成規定的學分後,必須通過都道府縣或市町村舉辦的公務員考試或教育委員會舉辦的社會教育官考試,然後成為助理社會教育主任。應該已經工作一年多了。
教育職員許可法施行規則所規定的科目劃分 | 本校開講科目名稱 | 必修區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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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 | 高中 | |||
第二欄 與學科相關的學科及學科的教學方法 |
各學科的指導法(包括信息通信技術的利用。) | 國語教育論I | 關於希望考取駕照的課程教育論必修 | |
國語教育論II | ||||
國語教育論III | ||||
國語教育論IV | ||||
書法教育論I | ||||
書法教育論II | ||||
社會課、公民教育論I | ||||
社會科・公民教育論II | ||||
社會課、地理歷史教育論I | ||||
社會課、地理歷史教育論II | ||||
社會科教育論I | ||||
社會科教育論II | ||||
英語教學論I | ||||
英語教學論II | ||||
英語教育論III | ||||
英語教育論IV | ||||
宗教教育論I | ||||
宗教教育論II | ||||
宗教教育論III | ||||
宗教教育論IV | ||||
商業教育論I | ||||
商業教育論II | ||||
理科教育論I | ||||
理科教育論II | ||||
理科教育論III | ||||
理科教育論IV | ||||
信息教育論I | ||||
信息教育論II | ||||
第三欄 與教育基本認知相關的科目 |
教育理唸和有關教育的歷史與思想 | 教育學的基礎 (※1) | 必修 | 必修 |
教育史 | 選擇 | 選擇 | ||
教職的意義及教師的作用、職務內容(包括應對團隊學校運營。) | 教學概論 (※1) | 必修 | 必修 | |
有關教育的社會、制度或經營事項(包括學校和地區的合作以及學校安全的對應。) | 教育行政學 | 選擇必修 (※2) | 選擇必修 (※2) | |
教育法學 | 選擇必修 (※2) | 選擇必修 (※2) | ||
終身學習概論I (※1) | 選擇 | 選擇 | ||
終身學習概論II (※1) | 選擇 | 選擇 | ||
教育社會學 | 選擇 | 選擇 | ||
教職特講 | 選擇 | 選擇 | ||
幼兒、兒童及學生的身心發展及學習過程 | 教育心理學 | 必修 | 必修 | |
學習心理學 | 選擇 | 選擇 | ||
青年心理學 | 選擇 | 選擇 | ||
對需要特殊幫助的幼兒、兒童及學生的理解 | 特別支援教育概論 | 必修 | 必修 | |
教育課程的意義及編排方法(包括課程管理。) | 課程體係理論 | 必修 | 必修 | |
第四欄 與德育相關的科目、綜合學習時間、學生輔導、教育諮商等教學方法。 |
道德的理論和指導法 | 道德教育的理論與實踐 | 必修 | 選擇 (*3) |
綜合學習時間指導法(國中) 如何教導綜合探究時間(高中) |
教育方法論I [包括綜合性學習時間的指導法] (※4) | 必修 | 必修 | |
特別活動的指導法 | 特別活動論 | 必修 | 必修 | |
教育的方法和技術 | 教育方法論II [包括ICT應用] | 必修 | 必修 | |
運用信息通信技術的教育理論和方法 | ||||
教育咨詢(包括咨詢基礎知識。)的理論與方法 | 學生理解和教育咨詢 | 必修 | 必修 | |
指導學生的理論和方法 | 學生、升學指導論 | 必修 | 必修 | |
職業指導與職業教育的理論與方法 | ||||
第5欄 與教育實踐相關的科目 |
教育實習 | 教育實習 (事前指導) | 必修 | 必修 |
教育實習I | 必修 | 選擇必修 (※5) | ||
教育實習II | - | 選擇必修 (※5) | ||
學校體驗活動 | - | - | - | |
教學實踐演習 | 教學實踐練習 [中·高] | 必修 | 必修 | |
第6欄 學校自主設置的科目 |
教職演習 | 選擇 | 選擇 |
*1 社會教育相關科目及公共科目
*2 《教育行政》和《教育法》之一是必修的。
*3 算是“學校自主設定的科目”
*4 科目包括“教育方法和技術”和“利用資訊和通訊技術的教育理論和方法”
*5 想要獲得高中執照的人需要選修以下科目之一:“教學實踐 I”或“教學實踐 II”
教育職員許可法施行規則所規定的科目劃分 | 本校開講科目名稱 | 必修區分 | |
---|---|---|---|
大學獨立 待設定主題 |
對教育的基本認識 相關主題 |
教育學演習I | 選擇必修 |
教育學演習II | 選擇必修 | ||
學習心理學特論I | 選擇必修 | ||
學習心理學特論II | 選擇必修 | ||
教育學特論I (※1) | 選擇必修 | ||
教育學特論II (※1) | 選擇必修 | ||
教育心理學特論I | 選擇必修 | ||
教育心理學特論II | 選擇必修 | ||
感性心理學特論I | 選擇必修 | ||
感性心理學特論II | 選擇必修 | ||
行為心理學練習I (※2) | 選擇必修 | ||
行為心理學練習II (*2) | 選擇必修 | ||
感性心理學練習I (※2) | 選擇必修 | ||
感性心理學練習II (※2) | 選擇必修 | ||
認知心理學特論I (※2) | 選擇必修 | ||
認知心理學特論II (※2) | 選擇必修 |
★心理學研究生院應用心理學系(國中社會學/高中公民學)設立
*1 僅限國中學會
*2 僅限高中公民
教育職員許可法施行規則所規定的科目劃分 | 本校開講科目名稱 | 必修區分 | ||
---|---|---|---|---|
關於教科及教科指導法的科目 | 關於學科的專業事項 | 官方語言 (包括轉錄) |
國語 | 選擇 |
社會 | 社會 | 選擇 | ||
算術 | 算術 | 選擇 | ||
理科 | 理科 | 選擇 | ||
生活 | 生活 | 選擇 | ||
音樂 | 音樂 | 必修 | ||
繪圖工作 | 初等繪圖工作 | 選擇 | ||
家庭 | 家庭 | 選擇 | ||
體育 | 初級體育 | 選擇 | ||
外語 | 英語 | 必修 | ||
各科目的教學方法 (包括資訊設備和教材的使用) |
官方語言 (包括轉錄) |
初等教科教育法 [國語] | 必修 | |
社會 | 初等教科教育法 [社會] | 必修 | ||
算術 | 初等學科教育法 [算數] | 必修 | ||
理科 | 初等學科教育法 [理科] | 必修 | ||
生活 | 初等學科教育法 [生活] | 必修 | ||
音樂 | 初等教科教育法 [音樂] | 必修 | ||
繪圖工作 | 初等學科教育法 [圖畫工作] | 必修 | ||
家庭 | 初等學科教育法 [家庭] | 必修 | ||
體育 | 初等教科教育法 [體育] | 必修 | ||
外語 | 初等教科教育法 [英語] | 必修 | ||
關於教育基礎理解的科目 | 教育理唸和有關教育的歷史與思想 | 教育學基礎 | 必修 | |
教職的意義及教師的作用、職務內容(包括應對團隊學校運營。) | 教育工作概論 | 必修 | ||
有關教育的社會、制度或經營事項(包括學校和地區的合作以及學校安全的對應。) | 教育制度論 | 必修 | ||
幼兒、兒童及學生的身心發展及學習過程 | 教育保育心理學 | 必修 | ||
對需要特殊幫助的幼兒、兒童及學生的理解 | 特別支援教育 | 必修 | ||
教育課程的意義及編排方法(包括課程管理。) | 教育課程總論 | 必修 | ||
道德、綜合學習時間等的指導法以及學生指導、教育咨詢等相關科目 | 道德的理論和指導法 | 道德的理論和指導法 | 必修 | |
綜合學習時間的指導法 | 綜合學習時間的指導法 | 必修 | ||
特別活動的指導法 | 特別活動的指導法 | 必修 | ||
教育的方法和技術(包括信息機器及教材的活用。) | 教育的方法和技術 | 必修 | ||
指導學生的理論和方法 | 學生、升學指導 | 必修 | ||
職業指導與職業教育的理論與方法 | 必修 | |||
教育咨詢(包括咨詢基礎知識。)的理論與方法 | 教育咨詢 | 必修 | ||
關於教育實踐的科目 | 教育實習 | 小學教育實習指導 | 必修 | |
小學教育實習 | 必修 | |||
學校體驗活動 | - | - | ||
教學實踐演習 | 保育、教職實踐演習 [幼・小] | 必修 | ||
大學獨自設定的科目 | 小學唱歌的理解和指導法 | 選擇 |
教育職員許可法施行規則所規定的科目劃分 | 本校開講科目名稱 | 必修區分 | |
---|---|---|---|
大學獨自設定的科目 | 區域和育兒內容 與教學方法相關的科目 |
領域研究 [健康] | 選擇必修 |
領域研究 [人際關係] | 選擇必修 | ||
區域研究 [環境] | 選擇必修 | ||
領域研究 [表現·音樂] | 選擇必修 | ||
領域研究 [表現、造型] | 選擇必修 | ||
領域研究 [表現·身體] | 選擇必修 | ||
對教育的基本認識 相關主題 |
終身教育特論 | 選擇必修 | |
發育心理學特論 | 選擇必修 | ||
教育心理學特論 | 選擇必修 | ||
特別支援教育特論 | 選擇必修 | ||
教育咨詢特論 | 選擇必修 | ||
教育學特論 | 選擇必修 | ||
信息媒體教育特論 | 選擇必修 | ||
健康特論 | 選擇必修 | ||
音樂表現特論 | 選擇必修 |
★在社會福利學研究科教育福利學專業開設
教育職員許可法施行規則所規定的科目劃分 | 本校開講科目名稱 | 必修區分 | ||
---|---|---|---|---|
關於教科及教科指導法的科目 | 關於學科的專業事項 | 官方語言 (包括轉錄) |
國語 | 選擇 |
社會 | 社會 | 選擇 | ||
算術 | 算術 | 選擇 | ||
理科 | 理科 | 選擇 | ||
生活 | 生活 | 選擇 | ||
音樂 | 音樂 | 必修 | ||
繪圖工作 | 初等繪圖工作 | 選擇 | ||
家庭 | 家庭 | 選擇 | ||
體育 | 初級體育 | 選擇 | ||
外語 | 英語 | 必修 | ||
各科目的教學方法 (包括資訊設備和教材的使用) |
官方語言 (包括轉錄) |
初等教科教育法 [國語] | 必修 | |
社會 | 初等教科教育法 [社會] | 必修 | ||
算術 | 初等學科教育法 [算數] | 必修 | ||
理科 | 初等學科教育法 [理科] | 必修 | ||
生活 | 初等學科教育法 [生活] | 必修 | ||
音樂 | 初等教科教育法 [音樂] | 必修 | ||
繪圖工作 | 初等學科教育法 [圖畫工作] | 必修 | ||
家庭 | 初等學科教育法 [家庭] | 必修 | ||
體育 | 初等教科教育法 [體育] | 必修 | ||
外語 | 初等教科教育法 [英語] | 必修 | ||
關於教育基礎理解的科目 | 教育理唸和有關教育的歷史與思想 | 教育學基礎 | 必修 | |
教職的意義及教師的作用、職務內容(包括應對團隊學校運營。) | 教育工作概論 | 必修 | ||
有關教育的社會、制度或經營事項(包括學校和地區的合作以及學校安全的對應。) | 教育制度論 | 必修 | ||
幼兒、兒童及學生的身心發展及學習過程 | 教育保育心理學 | 必修 | ||
對需要特殊幫助的幼兒、兒童及學生的理解 | 特別支援教育 | 必修 | ||
教育課程的意義及編排方法(包括課程管理。) | 教育課程總論 | 必修 | ||
道德、綜合學習時間等的指導法以及學生指導、教育咨詢等相關科目 | 道德的理論和指導法 | 道德的理論和指導法 | 必修 | |
綜合學習時間的指導法 | 綜合學習時間的指導法 | 必修 | ||
特別活動的指導法 | 特別活動的指導法 | 必修 | ||
教育的方法和技術(包括信息機器及教材的活用。) | 教育的方法和技術 | 必修 | ||
指導學生的理論和方法 | 學生、升學指導 | 必修 | ||
職業指導與職業教育的理論與方法 | 必修 | |||
教育咨詢(包括咨詢基礎知識。)的理論與方法 | 教育咨詢 | 必修 | ||
關於教育實踐的科目 | 教育實習 | 小學教育實習指導 | 必修 | |
小學教育實習 | 必修 | |||
學校體驗活動 | - | - | ||
教學實踐演習 | 保育、教職實踐演習 [幼・小] | 必修 | ||
大學獨自設定的科目 | 小學唱歌的理解和指導法 | 選擇 |
教育職員許可法施行規則所規定的科目劃分 | 本校開講科目名稱 | 必修區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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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獨自設定的科目 | 領域及保育內容指導法相關科目 | 領域研究 [健康] | 選擇必修 |
領域研究 [人際關係] | 選擇必修 | ||
區域研究 [環境] | 選擇必修 | ||
領域研究 [表現·音樂] | 選擇必修 | ||
領域研究 [表現、造型] | 選擇必修 | ||
領域研究 [表現·身體] | 選擇必修 | ||
關於教育基礎理解的科目 | 終身教育特論 | 選擇必修 | |
發育心理學特論 | 選擇必修 | ||
教育心理學特論 | 選擇必修 | ||
特別支援教育特論 | 選擇必修 | ||
教育咨詢特論 | 選擇必修 | ||
教育學特論 | 選擇必修 | ||
信息媒體教育特論 | 選擇必修 | ||
健康特論 | 選擇必修 | ||
音樂表現特論 | 選擇必修 |
教育職員許可法施行規則所規定的科目劃分 | 本校開講科目名稱 | 必修區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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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支援教育的基礎理論相關科目 | 殘疾人教育總論 | 必修 | |
特別支援教育領域相關科目 | 身心有障礙的幼兒、兒童或學生的心理、生理及病理相關科目 | 智力障礙者的心理、生理、病理 | 必修 |
肢體殘疾者的心理、生理、病理 | 必修 | ||
體弱者的心理、生理、病理 | 必修 | ||
殘疾兒童教育評估法 | 必修 | ||
身心障礙幼兒、兒童或學生的教育課程及指導法相關科目 | 特別支援教育課程論 | 必修 | |
特別支援教育實踐研究 | 必修 | ||
智力障礙教育 | 必修 | ||
肢體殘疾教育 | 必修 | ||
病弱教育 | 必修 | ||
執照規定的特別支援教育領域以外領域的相關科目 | ・與嬰兒、兒童或身心障礙學生的心理學、生理、病理學相關的科目 ・與嬰幼兒、兒童或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課程和教學方法相關的科目 |
發育障礙者教育總論 | 必修 |
視覺聽覺障礙教育總論 | 必修 | ||
重復障礙教育總論 | 必修 | ||
身心有障礙的幼兒、兒童或學生的教育實習 | 特別支援學校教育實習 | 必修 |
為了實現上一節中提到的培養教師和社會教育人員的理念,學校設立了由所有學部和研究生院組成的立正大學教師教育中心,以維持全校範圍的系統。為了提高各教員的教育經驗,設定了「與教學方法相關的科目」和「與科目相關的專業事項」。
另外,對外,透過國立私立大學教學課程研究聯絡會、關東地區私立大學教學課程研究聯絡會、東京地區教師研修課程研究聯絡會、全國社會教育職員研修研究聯絡會等,提供以下資訊:我們與品川和熊谷的大學以及附近和國立大學以及東京都教育委員會、埼玉縣教育委員會、熊谷市教育委員會等保持密切聯繫,並透過資訊交流和資料收集促進協作與合作,努力提高教師教育品質。
在小學教育教師培訓中,大學教師透過大學教師FD培訓,學習旨在實現「自主學習、互動學習、深度學習」的具體教學方法。
對於學生來說,我們不僅僅為教師就業考試做準備,還教導大四的學生提高教師資格,無論他們是被聘為正式教師、產假代課教師或臨時教師。聘前培訓每週一至三月舉行,內容包括教師職責、課堂管理、學科指導、日常生活指導、與家長打交道、兒童心理等方面的培訓。這些資訊也在社會福利學院的小冊子和開放校園中公佈。